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可适用本条规定,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任何一种情形的成立不以满足另外情形为条件。
第二,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诉讼请求分割。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很难及时发现。在另一方不知对方已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时,离婚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未完成。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中,对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并不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时为必要。
第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本应主动、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既违背民法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分或少分的规则是对恶意侵害行为的制裁和惩戒。尤其是一方工资卡、银行卡内的存款,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相关部门才有权查询银行储蓄情况,当事人及律师都无法查询,因此,当一方隐瞒了存款事实时,另一方难以发现,该种行为主观上有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意图,无论结果上该种行为是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利造成实际影响,法律均应给予否定评价。
父母赠予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赠予子女的财产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