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保人员:
(资料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2〕5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确定,即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其余50%(20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64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1040元。
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
三、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