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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审议 浙江在线记者 翁宇君 摄
浙江在线5月26日讯(记者 翁宇君)5月26日上午,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用时间的解释》。
去年3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决定》中对亚运、亚残运相关的临时性行政措施进行了明确,即:
“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在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七日内,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人民政府在亚运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七日内,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影响,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尚不能满足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圆满顺利举办的各项要求,并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通过规章或者决定的形式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规章或者决定应当及时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由于原定于2022年9月和10月在浙江举办的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延期举办,此次通过的议案对授权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的适用时间作出解释,即“适用时间相应延期至2023年9月至10月举办的亚运会、亚残运会的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七日内”。
此前报道:浙江为亚运会保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