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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违约金争议
2023-07-09 03:12:05 南国早报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近日,业主甘女士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阳光城檀悦小区收房时,因有18.5万余元房款逾期11天支付,开发商要求她交2000多元违约金才能收房,她认为这笔违约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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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女士购买的楼盘。


【资料图】

据甘女士介绍,2021年3月,她跟开发商广西丽诚东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房,其中第四笔房款18.5万余元应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甘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前三笔房款,后因对接的置业顾问辞职,开发商未提醒她交第四笔款,导致逾期11天。今年7月1日,甘女士前去收房时被开发商告知,因房款曾逾期11天支付,需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即交2000多元才能收房。甘女士表示,房款逾期是因为开发商未及时提醒造成的,责任应在开发商。

合同正文写的是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此外,甘女士注意到,合同上约定有两种计算违约金方式:合同正文明确,如业主逾期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三里却是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开发商选择了较高的数额来收取违约金。对此,甘女士认为不合理,因此一直未能收房。

7月7日,开发商营销人员张先生对记者表示,2021年12月4日,原置业顾问曾提醒甘女士交房款,但她还是逾期了。这笔违约金是根据合同来收取的,合同正文及附件约定的两种计算违约金方式并不冲突,开发商可按其中一种方式收取。如果甘女士有异议,他可以跟公司领导反映情况。

合同附件内的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一”。

甘女士表示,“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是行业规则,“每日千分之一”是开发商自行设置,如此定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合同上约定两种计算违约金的方式,开发商却按最高项收取,这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呢?

对此,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的潘艺元律师表示,此案中合同约定了两种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不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要考虑公平原则。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违约方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守约方在此应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与请求支付的违约金一致或接近,如审查中发现该违约金的计算明显过分高于守约方损失的,法院会综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整。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唐海波 陈程

校对:麦雪莉

责编:胡志伟

审核: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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