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网友曾在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咨询在农村老宅原址上翻建房屋的相关规定。而官方是这样给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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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村户籍且为常住户,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符合规定条件,本人申请,经组、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将原宅基地拆除重建;
(相关资料图)
没有农村户籍原宅基地房屋就只能加固,不能改扩建;但规划区内,规划修建公路、铁路等重大工程项目地带不能在原宅基地修建的,可另行选址修建,保障农户“一户一宅”。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体资格必须是集体内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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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官方首先答复了农村房屋翻建的主体资格和大致程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村民与村集体组织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需要履行村集体内部各项义务的同时也可以享有村集体内部的各项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和使用权益。
在这些权益里面,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资格便是其一,是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成员才能享有的,外村集体和城镇户籍(包括集体迁出进城落户)人员也都是没有资格获得该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没有农村户籍原宅基地房屋只能加固,不能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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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在宅基上用于村民生活居住房屋的新建、翻建和改扩建等。不过根据目前政策,在房屋建造前应走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查验申请建房者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用地是否合规等等。
从村中外迁人员因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是没有资格作为主体对村内继承的或所属的房屋进行翻建和改扩建活动的。
擅自建设,既不合规又不合法。目前卫片执法很及时和精准,一旦被发现,请“你”退出宅基地是没商量的。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共有,房屋所有权归私人合法拥有
外迁人员没有了村内宅基地使用资格,那么他们在村内的房屋该怎么办?就要上交回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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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谁也离不开谁,但是二者的权属性质却不相同。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是根据民法典精神,宅基上建的房子,属私人财产,归私人拥有。
但是限于宅基地和房屋相互依存关系,为了解决房地这一矛盾,我国有着“地随房走”原则,也就是外迁人员,是可以继续使用原有房屋同时也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在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可以获得房屋存续期间房下宅基地的使用资格。
但这种使用权限和村民对村内宅基地的使用权限还不一样,这种使用权限仅限于房屋续存期间,一旦房屋倒塌或者被判定为不再适合居住的危房时,房屋所有者将不得不退出这块宅基地的使用资格,并不能继续在原址上翻建和改扩建活动。
而这块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汇入村内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内,再做规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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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拥有村内农房的外迁人员,要保护好自己的现有房屋才是最紧要的,尽最大能力去加固、维护,这样才能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
老宅翻建也需规划审批,项目占地“交旧批新”
答复中第三点还提到原宅基地规划变动的情况,也就是说遇到由于国家项目建设等出现原宅基地规划变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能再老宅基地翻建房屋的,这也是为什么房屋翻建还需要走规划手续的原因。
就如答复中提到的,原宅基地正好位于规划修建的公路、铁路等一些重大工程规划区内,或者被划入国家设立的各种保护区内,如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也是不允许再在原址上翻建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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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小家要服从大家,积极退出原宅基地。
而且退出宅基地后村内是要保障退出宅基地的村民新建房屋用地的,确保退出老宅后村民有新宅建房使用,以实现和保障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实现村民户有所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