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欺凌,学校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设立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剧本杀等娱乐经营场所应设置适龄提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5月26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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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强调,在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原则和途径基础上,对学生欺凌、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
学校应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学生欺凌行为
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承担重要责任。条例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性侵和学生欺凌等角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互相配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习负担,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的时间。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在防学生欺凌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并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对报告欺凌情况的学生,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热线受理情况纳入接诉即办工作体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但监护人隐瞒不报的问题,应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督促履行,或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热线受理咨询、检举、控告和报告应当纳入本市接诉即办工作体系。
网络直播等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
针对未成年人的“触网”行为,条例强化网络平台责任,专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人员及岗位职责,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等。条例还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并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打赏服务。
飞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在为青少年提供教育、交流、娱乐等资源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泄露、不良内容、恶意软件和病毒等风险。针对此类问题,条例特别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剧本杀应设适龄提示
对于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例明确,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
新业态也有新监管。针对近年来兴起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娱乐活动,条例特别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高枝)